一、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第四条、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三、《刑法》第280条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