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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浙江省无花果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无花果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省从事无花果种植、流通、加工、科研、教学、消费领域的法人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致力于浙江省无花果产业发展,以互通行业信息、优化行业资源、诚信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建立行业联系、推动行业发展为己任,整合、规范、推动无花果产业在浙江地区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为嘉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搜集和整理全省无花果行业基本情况,研究国内外无花果产业发展动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全省无花果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二)协调、指导无花果产业发展。协调本行业产、供、销关系,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合作,促进生产、科研、教学、加工和贸易的联合,加强行业与政府、部门、地区间的联系。引导和推进全省无花果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无花果产业可持续发展。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无花果有关项目的实施。

(四)协助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本行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评审鉴定和推荐工作。

(五)向会员提供本行业的技术和信息服务,组织开展与国内外无花果同行的科研、信息、生产、加工贸易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和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组织会员学习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知识;提供培训、信息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贯彻政府的政策和法规,代表会员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一)在浙江省内从事无花果科研、信息、种植、加工、贸易的有关单位,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浙江省内的从事无花果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大户、销售经纪人可以申请成为协会名誉会员。

(三)浙江省无花果行业相关的政府管理、监督部门的人员,经一定的程序批准,可以以个人名义成为名誉会员。

(四)国内外(指浙江省境外)热心研究无花果的与本协会会员有合作关系的专家、企业家,关心支持浙江省无花果行业发展的有关领导,可接受邀请成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有志发展浙江省无花果产业,在本行业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会员入会与退会、除名:

(一)入会

1、申请入会的单位应当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2、经区域分管负责人(理事)预审通过后,交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会员;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4、会员退会办理退会手续;

(二)退会、除名

1、会员申请退会,应予批准;

2、鉴于无花果的特殊性,会员的无花果基地、无花果(含加工品)经检测未达到无公害标准的,或抽检、送检不合格的,一票否决予以辞退,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3、经举报或新闻媒体等曝光使用违禁农药属实的,一票否决予以辞退,终身不得重新入会;

4、欺蒙拐骗、作风紊乱、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属实的,一票否决予以辞退,终身不得重新入会;

5、曾因党纪国法被用人单位开除、或受到过拘留以上刑事处罚的,一票否决予以辞退,终身不得重新入会;
6、曾被公检法、银行、工商、税务、电信、新闻媒体等部门曝光、列入黑名单、失信单位(人员)、限制消费、强制执行、老赖等,一票否决予以辞退,终身不得重新入会;

7、工作中严重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予以辞退,终身不得重新入会;

8、理事会成员无故缺席会议两次及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9、其他情况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两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代表理事会行使全部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3/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拘留以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任期每届四年。本协会正理事长(会长)不能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经大会选举通过,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法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四)负责任何一笔财务支出的审批;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本协会负责人开展工作,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的“联络桥”;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实行轮值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一年一轮,轮职期间成绩突出者可以续任1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或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